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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报告.ppt

发布:2023-09-18约9.8千字共6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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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事故 案例一:2023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企业吉林石化分企业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起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案例二:吉林石化分企业 12.30”爆炸事故 。   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事故 案例一 2023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企业吉林石化分企业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事故。 【事故经过】 2023年11月13日,因苯胺二车间硝基苯精馏塔塔釜蒸发量不足、循环不畅,替休假内操顶岗操作的二班班长徐某组织停硝基苯初馏塔和硝基苯精馏塔进料,排放硝基苯精馏塔塔釜残液,降低塔釜液位。10时10分,徐某组织人员进行排残液操作。在进行该项操作前,错误地停止了硝基苯初馏塔T101进料,没有按照规程要求关闭硝基苯进料预热器E102加热蒸汽阀,造成进料温度升高,在15分钟时间内温度超出150℃量程上限。11时35分左右,徐某回到控制室发觉超温,关闭了硝基苯进料预热器蒸汽阀,硝基苯初馏塔进料温度开始下降至正常值。 【事故经过】 13时21分,在组织T101进料时,再一次错误操作,没有按照“先冷后热”的原则进行操作,而是先开启进料预热器的加热蒸汽阀,7分钟后,进料预热器温度再次超出150℃量程上限。13时34分开启了硝基苯初馏塔进料泵向进料预热器输送粗硝基苯,当温度较低的26℃粗硝基苯进入超温的进料预热器后,因为温差较大,加之物料急剧气化,造成预热器及进料管线法兰松动,造成系统密封不严,空气被吸入到系统内,与T101塔内可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硝基苯初馏塔和硝基苯精馏塔相继发生爆炸。 5次较大爆炸,造成装置内2个塔、12个罐及部分管线、罐区围堰破损,大量物料除爆炸燃烧外,部分物料在短时间内经过装置周围的雨排水口和清净下水井由东10号线进入松花江,引起了重大水污染事件。 【事故原因】 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造成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开启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因为摩擦、静电等原因,造成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起其他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2.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企业吉林石化分企业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注重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缺陷。 【事故原因】 3.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预防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用有效措施,预防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急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事故原因】 4.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化分企业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起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进一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注重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和股份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注重不够,对吉化分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注重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用措施。 四是吉林市环境保护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议采用措施。 五是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对水污染问题注重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全方面、精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 六是环境保护总局在事件早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注重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 【事故责任追究】 予以12名事故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其中:   1. 王芳,吉化分企业双苯厂厂长助理、苯胺二车间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予以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申东明,吉化分企业双苯厂厂长,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予以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于力,吉化分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予以行政撤职、撤消党内职务处分,并按有关程序撤职其董事长职务。   4. 贺荣芳,中石油股份企业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部总经理,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予以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 段文德,中石油集团企业副总经理、党组组员,中石油股份企业高级副总裁,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予以行政记过处分。   6. 吴扬,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7. 王立英,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予以行政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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