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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源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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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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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指引第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沈阳

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

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审计项目正

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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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审计项目正

被立案调查;

(七)能够对所掌握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

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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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

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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