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pptx
—深入开展行政复议法学习宣传—;目录;第一章节;立法目的;施行及修订时间;第二章节;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行政复议法》修订历程;《行政复议法》修订历程;《行政复议法》修订历程;第三章节;基本原则;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由政府法制部门承办),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复议的范围;申请复议的范围;申请复议的范围;申请方式和期限;申请方式和期限;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构成可供相对人选择的并列救济手段时,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司法权不得介入;只有当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选择行政诉讼,根据“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当事人则无权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的种类;第四章节;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