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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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产品质量河南省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样品抽取数量
序号
明示标准
产品品种
抽样数量
1
GB/T21254-2017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4台(检验用样品2台,备用样品2台)
2检验依据
表2执行GB/T21254-2017标准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判定标准
1
最大允许误差
GB/T21254-2017
GB/T21254-2017
5.9
2
重复性
GB/T21254-2017
GB/T21254-2017
5.10
3
记忆残留效应
GB/T21254-2017
GB/T21254-2017
5.12
4
复零
GB/T21254-2017
GB/T21254-2017
5.13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附则
本细则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