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规范 DB34 T 310025-2024.pdf
ICS13.040.50
CCSZ64
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
DB33/T310025—2024
DB31/T310025—2024
DB32/T310025—2024
DB34/T310025—2024
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规范
Evaluationspecificationforemissionremotesupervisiondataof
heavy-dutydieselvehicles
2024-09-20发布2024-12-20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33/T310025—2024、DB31/T310025—2024、DB32/T310025—2024、DB34/T310025—2024
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的基本要求、技术评价要求、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且按GB17691开展排放型式认证柴油车的排放远程监控
数据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HJ1239.3—2021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3术语和定义
GB17691—2018、HJ1237—2021、HJ1239.1—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载终端数据传输率datatransmissionrateofon-boardterminal
车载终端实际收到的数据量与按采集频率计算应收到数据量之比。
3.2
关键数据项keydataitems
车载终端获取并按要求上传的发动机转速、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SCR)下游NO传感器输出值(后X
处理下游NO浓度)、反应剂余量、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定位状态、经纬度、车速、累计里程、采集时
X
间等数据项。
4基本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车辆上安装的车载终端的通讯协议和数据格式应符合GB17691—2018中附录Q的要求和HJ
1239.3—2021中第4章的要求。
4.1.2车辆上电之后,车载终端数据采集频率应不小于1/30Hz;2022年7月1日以后安装的车载终
端的数据采集频率应为1Hz。
4.1.3车辆排放远程监控数据应从生态环境部或省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获取。
4.2有效数据要求
4.2.1应是在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大于70℃时获取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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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关键数据项的数值若为空白值、无效值或恒值,则数据为无效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