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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7篇.docx

发布:2025-05-28约8.74千字共2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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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7篇

篇1

一、案件背景

某年某月,原告张三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并由被告李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未能按时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及被告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四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被告李四的住所地在另一个城市,因此,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成为了本案的关键问题。

三、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地域管辖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如果案件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既涉及借款关系,也涉及担保关系,但并未明确提及不动产的纠纷。因此,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李四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四、案例解析

1.管辖权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和实际情况:本案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虽然主要纠纷在借款关系上,但担保关系也是案件的一部分。在确定管辖权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整体性质和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法院。

2.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应得到重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考虑。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应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3.适用法律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原则,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应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和解释力,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案件的需要。

五、结论与建议

本案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

1.加强管辖权的审查:在受理案件时,法院应加强对管辖权的审查力度,确保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同时,法院也应尊重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权,充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2.完善管辖权的法律规定:针对目前管辖权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和标准。同时,也应加强对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确保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通过加强管辖权的审查和完善法律规定等措施,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同时,法院也应注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效果,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篇2

一、当事人信息

(一)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董事长。

(二)被告: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XX号,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

(三)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

二、案由

三、管辖权异议

被告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设立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由抵押人享有,但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本案中,原告作为抵押权人,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双方在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抵押权的设立,但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因此本案应由抵押财产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3.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告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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