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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森林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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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森林管理制度

总则

目的

为了加强广东农村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境内农村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

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原则:坚持保护优先,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生态平衡。

2.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管理。

3.可持续利用原则: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4.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农村居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森林资源管理,增强保护意识。

森林资源权属管理

产权界定

1.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2.个人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承包经营权。

产权流转

1.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的原则。

2.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个人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森林资源保护

林地保护

1.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加强对林地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林木保护

1.禁止滥伐、盗伐林木,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限额。

2.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建立健全病虫害预警机制。

3.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防火意识。

野生动植物保护

1.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禁止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非法采集、买卖、收购、加工国家保护野生植物或破坏其生长环境。

森林资源培育

造林绿化

1.鼓励农村居民开展造林绿化活动,对造林绿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制定造林绿化规划,明确造林任务和目标,组织实施造林绿化工程。

森林抚育

1.加强对森林的抚育管理,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

2.制定森林抚育计划,明确抚育对象、抚育措施和抚育时间,组织实施森林抚育作业。

森林资源利用

木材采伐利用

1.严格按照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木材采伐,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造林计划等内容的文件。

2.木材采伐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和采伐期限进行,不得超量采伐。

林下经济发展

1.鼓励发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林下经济产业,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2.对林下经济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引导农村居民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

森林资源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

设立专门的森林资源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森林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

1.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森林资源权属登记、流转等管理情况。

3.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4.林地保护利用情况。

5.林木、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2.实地检查与资料审查相结合。

问题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考核评价

考核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对广东农村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涉及森林资源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考核评价。

考核内容

1.森林资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包括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等指标。

2.森林资源培育工作开展情况,如造林绿化面积、森林抚育质量等。

3.森林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如木材采伐限额执行、林下经济发展效益等。

4.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权属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

5.群众满意度,主要考核农村居民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认可程度。

考核方法

1.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项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标准。

2.采取自查自评、上级检查、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3.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考核结果应用

1.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奖惩措施

奖励

1.在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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