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中厂”安全管理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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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安全管理要求
一、出租方“五个一”
1.一份安全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出租区域和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一名安全管理协调人员
(1)建立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协调机构,由出租企业牵头,各入驻企业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成立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协调机构,鼓励出租方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日常安全管理。
(2)出租方要配备专、兼职电工,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厂中厂”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一张风险管控责任清单
(1)出租方出租的厂房要经过验收合格,并牵头排查、公示覆盖整个“厂中厂”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辨识生产企业之间风险相互叠加的情形。
(2)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生产经营场所分割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活动的,出租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公共区域醒目位置公示生产经营场所内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承租方应当负责其承租部分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等工作,并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有关信息向出租单位书面通报。
(3)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生产经营场所整体出租给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活动的,承租方应当负责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等工作。
4.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检查
出租方每月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覆盖整个“厂中厂”区域的安全检查,加强临时动火作业源头把关,对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5.每半年至少一次应急逃生演练
出租方每半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所有承租企业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牵头安装“一键响铃”等报警设施。
二、承租方“五不得”
1.不得隐瞒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租企业不得隐瞒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如实报告生产工艺和安全风险。
2.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
(1)承租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装修装饰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2)承租企业不得违规分租转租。
3.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4.不得乱堆乱放、混存混放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按GB15603的规定分区分类储存,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忌物质不得混存混放。作业现场电源线路不得私拉乱接。
5.不得违规动火、无证动火。
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前要告知出租方,不得开展违规动火、无证动火,须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2)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3)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5)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6)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