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649-2007 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pdf
ICS27.060.30
J98
案号: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6492007
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
Safetytechnologyandsupervisioncriterion
forsmallboilersusedincountryside
2007-08-01发布2007-09-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6492007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武义海特锅炉有限公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欣刚、郑庆有、杜斌、方正中、徐骏、吴庆杰、邓远忠。
I
DB33/6492007
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锅炉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的要求。
标准适于以水为介质、于农村作坊的固定立式蒸汽小锅炉。
标准不适用于二手锅炉和同一户或同一地点使用超过两台小锅炉情况。
其他人口稀疏场所家庭、个体经营户使的小锅炉可参照标准,公共浴室、学校及人口密集场所
使的锅炉不适用于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标准。
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标准。
3.1
小锅炉
3.1.1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大于0.3t/h的锅炉;
3.1.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大于0.1t/h的锅炉;
3.1.3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且水容量不超过50升的锅炉(即小型蒸汽锅炉)。
3.2
作坊
有固定场所从事生产、加工的家庭或个人,不包括生产加工企业。
4基本要求
4.1标准适范围内的农村小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使、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标准。标准未明确的其它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4.2农村小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通过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的锅炉
设计文件鉴定。
4.3农村小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颁发的资格证书。农村小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改造和维修本单位生产的锅炉。
4.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使、改造、维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