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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送变电公司财务制度汇编货币资金支付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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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送变电公司
货币资金支付结算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建立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杜绝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所属单位及部门所持有的有价证券也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河北省送变电公司、河北省超高压输变电分公司以及下属有关单位;实业公司及所属经济实体、工会财务、养老基金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要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如无条件轮换的,财务主管人员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每月末督促出纳人员工作并亲自落实银行存款情况。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货币资金授权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2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经办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
2000元及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处负责人批准,经办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
10000元及以上由部门领导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后,财务处安排资金计划批准后方可办理。
业务招待费开支,严格按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
省内及北京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省外出差须由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到财务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汽车租赁开支,严格按公司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节日慰问现场职工采购物品,由公司领导批准、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固定资产采购,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审批人要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要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各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要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支付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要拒绝批准。经批准后,报财务出纳用款计划。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要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针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要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条各单位对于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挪用货币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开户银行核定本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公司核定各基层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除发放工资、奖金外,各单位一次性取款不得超过三天库存限额。
出纳人员必须每日清点库存现金,保证账款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现金开支范围: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结点以下的零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