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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高等教育合作框架协议8篇
篇1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乙方:蒙古国教育部
根据中蒙两国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合作的协议,为了促进中蒙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两国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本着相互学习、共同发展的精神,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目标
1.深化中蒙两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2.加强双方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相互学习与交流,提升两国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3.拓展中蒙两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领域,推动双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二、合作内容
1.学术交流与合作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高等院校和蒙古国高等院校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参加学术会议、举办学术讲座、开展合作研究等。
双方同意加强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专业建设与课程开发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两国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和创新。
2.人才培养与合作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高等院校和蒙古国高等院校开展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包括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开展各类教育培训项目等。
双方同意加强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两国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3.科学研究与合作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高等院校和蒙古国高等院校开展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包括联合申请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共享研究成果等。
双方同意加强在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两国高等教育的科学研究水平提升。
4.社会服务与合作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高等院校和蒙古国高等院校开展社会服务方面的合作,包括参与社区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创新创业等。
双方同意加强在社会服务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两国高等教育更好地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
三、合作方式
1.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高等院校和蒙古国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合作项目等方式实现合作目标。
2.双方同意通过举办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等方式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双方学者的相互了解与合作。
3.双方鼓励和支持学生交流与学习,通过互派留学生、开展短期访学与实习等方式加强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
4.双方同意通过联合申请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等方式加强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推动双方科研水平的共同提升。
5.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高等院校和蒙古国高等院校开展社会服务方面的合作,通过合作开展社区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式实现合作目标。
四、合作保障
1.双方同意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合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合作不断深化。
2.双方鼓励和支持相关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后,应及时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合作合法合规进行。同时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篇2
一、引言
本协议旨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蒙古国(以下简称“蒙古”)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两国教育资源的共享与互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
二、合作目标
1.深化两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理解与信任,为双方合作提供坚实的政治基础。
2.拓展两国高等教育资源的共享与互补,提升双方教育水平。
3.加强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教育创新与发展。
4.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为两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三、合作内容
1.学术交流与合作
双方鼓励高等教育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访问、合作研究、联合培养等。
双方支持两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创新。
2.教育资源互补与共享
双方鼓励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实现教育资源的互补与共享。例如,中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向蒙古提供教学资源和课程,蒙古的高等教育机构也可以向中国提供蒙古特色的教学资源和课程。
双方支持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共同开发教学资源,如教材、教案、教学视频等,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3.学生交流与培养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活动,包括学生互访、交流学习等。这样可以促进学生之间的友谊与合作,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
双方支持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共同开展学生培养活动,如联合培养、双学位等,以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和能力。
4.科研合作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