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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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均为保修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5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除上述约定外,承包人承包的其他工程项目保修期限均不低于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钥匙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六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结算价款的5%。(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__无___。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及保修金利息返还方式: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无质量问题,壹年期满返还保修金的40%,贰年返还保修金的50%,剩余保修金在五年期满后返还承包人。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发包人通知24小时内不予解决问题,发包人有权自行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订。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