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示范文本模板.doc
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
协议编号:重庆信托国盛证券字第号
转让方(回购方):林泽沂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受让方:重庆国际信托有限企业国盛证券股份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107号
鉴于:
转让方系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受让方系经有权机构同意并有效存续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投资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人设置编号为重庆信托国盛证券(XT)字第号《》(以下简称“本信托资管计划或信托资管计划”)。
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对(以下简称“债务人”)正当持享受厦门国傲商旅网络技术服务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厦门国傲”)累计金额为人民币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50万元)收益权,股权收益权万,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500万元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下同)应收账款(以下简称“标应收账款”);受让方同意受让该标应收账款。
转让方同意,本协议(即编号为重庆信托国盛证券[YSZKZR]字第号《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约定时限届满或条件成就后,以约定价格回购该标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
基于此,现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就标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宜,依据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标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词语和定义与编号为重庆信托国盛证券(XT)字第号《》中使用词语和定义含有相同含义。
转让标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为转让人持有厦门国傲商旅网络技术服务有限企业5%(即注册资本金50万元)股权收益权对债务人标应收账款。
标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基础情况确定以下:
债务人持有些人:林泽沂;
标应收账款金额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
标应收账款协议:。
转让价款支付
转让价款
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5,000,000.00人民币),以下简称“转让价款”),作为受让方受让标应收账款全部对价;除该转让价款之外,受让方无需向转让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款项。
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除非受让方书面放弃或豁免,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厦门国傲转让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同意转让方将其正当享受标应收账款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并出具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一系列交易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重庆信托国盛证券(XT)字第号资金信托资管计划已成立并生效,且受让方在信托资管计划项下所收到信托资管计划资金不少于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
重庆信托(XT)字第号《》约定全部担保方法已经办妥。
本协议第2.2款要求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本协议第2.1款约定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转让方以下银行账户:
开户行:
户名:林泽沂
账号:重庆三峡银行
转让价款一经从受让人账户向转让人上述账户划出,即视为受让人已经向转让人推行完成支付转让价款义务,当日即为转让基准日。除依据前述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外,受让人不需支付其她对价或负担其她义务。
标应收账款股权管理
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第2.3款要求全额划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即视为转让标交割完成,受让方正当享受标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
受让方正当享受标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后,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同意,标应收账款股权由受让方委托转让方继续管理,转让方同意接收委托。
受让方委托转让方继续管理标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后,转让方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标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进行管理追偿和清收,管理并将追偿和清收所得支付至本协议第4.3款约定受让方为本信托资管计划开立信托资管计划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