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运营及管理]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pdf
{店铺管理}厦门市建设工
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反本操作规程的各种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担保机构行为准则
第七条各专业担保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八条各专业担保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
议书》的规定,自觉做好工程担保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工作,不得有少缴、不缴、
私自挪用、延期返还工程担保保证金的行为。
第九条在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各专业担保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厦建建
[2008]51号文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统一采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
程担保合同及工程担保保函格式文本。
第十条各专业担保公司,均应遵守《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业自律公约》的
规定,并接受市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一条各专业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从业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以
下规定:
(一)不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不私下撬挖同业其他机构在职人员;
(四)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以恶意压低担保收费等方式进行不
正当竞争;
(七)不恶意串通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八)不在正常的担保条款之外对客户附加任何不平等条件;
(九)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十)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撤保或变相撤保。
第十二条专业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担保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开具业主支付款保函和承包商履约保函;
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担保业务的;
3、采取返佣、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恶意竞争;
4、拒不执行监管部门或机构依法责令改正的通知;
5、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专业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
第三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专业担保公司应建立和实施《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详见附件:《担
保业务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担保业务的管理,识别、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不
断提高风险识别、防范、化解的能力。
针对工程担保的特点和操作的特殊性,担保公司应根据《担保业务管理办
法》、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建设工程担保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具体规定,制定《工程担保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履约、预付款担保业务》操作手册、《工程投标担保业务》操作手册、《业主支
付担保》操作手册),规范担保公司相关业务人员操作担保业务手续。
第十五条专业担保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分级审批制度,明确一般审批权限人及
超越审批权限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担保项目的具体评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
《项目评审委员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专业担保公司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保后监管机制,制定严格的保后监
管体系,严格落实工程担保的保后监管,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实做好保后
监管工作,防范工程担保风险,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化解各类风险(详见附件:
《履约担保项目保后监管管理办法》)。
专业担保公司应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妥善、安全、完整保存
各类档案(详见:《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专业担保公司应建立、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的内部担保业务的稽核
工作,提高内部业务管理水平,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提高资产处置能力,强化
责任追究制度(详见附件:《内部审计工作准则》、《资产保全管理办法》、《责任
追究制度》)。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为确保担保业务操作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降低担保风险,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保分离”的原则,将担保操作各个环节划分为既相互独
立、又相互制约的对应岗位,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
权力制衡机制。
第十八条专业担保公司应设置包括: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
综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