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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诉追回另一方非法赠与第三者的案件中,被告答辩状.docx

发布:2025-05-23约2.71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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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___,性别___,民族___,出生年月___,住址___,联系电话___。

因___(原告姓名,即夫妻另一方)诉答辩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___),答辩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一、答辩人对案件程序的态度

答辩人已依法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本案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无异议。但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主张存在明显错误,答辩人将通过事实陈述与法律论证,说明不应支持原告诉求的理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具体答辩意见

1.原告主张的赠与行为性质认定错误

(1)赠与并非完全未经原告同意

原告称答辩人接受的财产系夫妻一方未经其同意的非法赠与,但事实上,在___(时间),夫妻双方曾就___(涉及赠与财产相关事宜,如家庭资金规划、某项财产的处置意向等)进行沟通,原告对___(赠与财产的来源或用途)有一定了解(提供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等,注明时间、内容,原件保管于___)。虽然未形成书面明确同意赠与的文件,但原告的行为与言语已表明其对该财产处理存在默示认可。例如,在___(具体事件)中,原告的态度和行为足以体现其知晓并默认了相关财产的流转方向。

(2)赠与行为存在合理基础

答辩人与___(赠与方姓名,即夫妻中实施赠与行为的一方)存在___(如长期合作关系、深厚友情、存在经济往来基础等),此次赠与并非无因行为。赠与方基于___(具体原因,如答辩人在___事项中提供了重要帮助、双方存在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向答辩人赠与财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作协议、帮助事项的证明文件、债权债务凭证等,注明时间、内容,原件保管于___)。该赠与行为具有合理的事实背景,并非原告所主张的“非法赠与”。

2.原告无权单方主张全部追回赠与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虽然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平等的处理权”并非意味着一方完全无权处分。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小额财产的处分、基于合理目的的财产流转等行为,均属于正常行使财产处理权的范畴(结合家庭日常财产处理习惯、类似行为案例等进行说明)。此次赠与涉及的财产金额为___元,占夫妻共同财产比例较小(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证明,如房产、存款等资产清单,注明金额、时间,原件保管于___),且赠与行为具有合理原因,不属于严重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情形。

(2)部分赠与可能已超出撤销权行使期限

即便认定赠与行为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原告知晓赠与行为已超过一年(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知晓赠与的时间,如沟通记录、相关事件发生时间等,注明时间、内容,原件保管于___),其撤销权已消灭,无权要求追回赠与财产。

3.答辩人取得财产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1)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需同时满足“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三个要件。在本案中,答辩人取得财产基于赠与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存在合理原因,并非无法律依据取得(再次强调赠与的合理基础及相关证据)。同时,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赠与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价值并未因该赠与行为发生实质性减损(结合家庭财产状况、赠与财产占比等进行分析)。因此,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返还财产缺乏法律依据。

(2)答辩人已善意取得财产(若适用)

若赠与财产涉及不动产或特殊动产,且答辩人在接受赠与时并不知晓赠与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已完成法定的交付或登记手续(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动产交付凭证等,注明时间、内容,原件保管于___),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答辩人已合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4.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

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___元,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及与答辩人行为的关联性(详细说明原告证据缺失情况,如无损失计算依据、无因果关系证明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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