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docx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提升集团公司科技创新能力,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产学研合作指以企业为主导,与高等学校、\t/item/%E4%BA%A7%E5%AD%A6%E7%A0%94%E5%90%88%E4%BD%9C/_blank科研院所(机构)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所进行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本办法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高校、\t/item/%E4%BA%A7%E5%AD%A6%E7%A0%94%E5%90%88%E4%BD%9C/_blank科研院所(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的技术应用或技术开发类项目。
合作条件
第四条产学研合作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的法人单位,所属科研团队在合作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较好的业绩。
第五条产学研合作项目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以为企业“创誉、创效”为目的,研究方向需满足以下相关条件:
1.在新技术领域开展的前瞻性基础性研究,能够助力企业在新技术产业领域开拓市场。
2.结合工程关键技术难题开展的应用性研究,以实际工程项目依托,能够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优化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3.有利于人才培养,提高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促进企业科技人才发展。
4.其他符合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合作内容。
项目管理
第六条合同审批
按照法律合规部规定的流程、审权限及内容要求审批。产学研合同(不包括常规外委试验检测等没有明确创新成果的合同)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系统“科研技术类”栏目进行审批,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合同内容
1.应约定阶段性研究计划,提前筹划重难点技术方案,为项目方案实施提供科技支撑。
2.应约定经费投入使用计划,高校、科研机构在研发过程中应提供经费使用计划,保证科研活动按计划进行。
3.应约定高校等科研机构人员派驻计划,结合工程实际需要,将研发活动落实到施工现场。
4.应约定具体的成果目标,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八条项目执行
1.科研合作单位要按计划派驻人员,开展技术攻关活动,确保研发进度满足项目实际需求。
2.课题组应详细记录研发过程技术、影像资料,及时申报知识产权、总结阶段性研究成果,进行成果评审(鉴定)。
第九条项目验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题验收,受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方案已在项目得到实施,实施效果达到合同约定指标要求。
第十条合同归档及成果应用
1.依托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签订的产学研合同,合同文本和合作方专家证书(学历、职称证书),及时录入“技术中心管理系统-科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栏目,集团公司科技创新部实施备案管理;其他产学研合同由所属单位自行管理。
2.各单位应建立产学研项目管理台账(见附件),产学研项目实施效果列入年度科技创新工作考评指标。
3.实用价值大的技术成果及时录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系统,经集团公司科技创新部审核后推广应用。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科技创新部负责解释。
附件: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产学研项目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