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DBZ 221-2016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服务规范.docx
ICS
ICS03.140
A02
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221-2016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服务规范
2016-12-28发布2017-02-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SZDB/Z221—2016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2
5机构、人员及规范 2
6服务要求 3
附录A(资料性附录)贯标服务一般流程 5
附录B(资料性附录)贯标服务机构服务评价打分参考标准 6
II
SZDB/Z221—201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本文件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深标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磊、白玉勤、李丹凤、谢伟苗、杨景叶、张颢译、林仕洲。
III
SZDB/Z221—2016
引言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全面、系统、科学地规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成要素,贯彻实施该标准对于企业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查漏补缺、防范风险,进一步激发自主创新、提升自身价值、巩固市场地位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明确知识产权贯标服务要点,规范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引导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完备优质的贯标服务,特制定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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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221—2016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服务的机构、人员及服务规范,服务内容及要求和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导性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374-2008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
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1374-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
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GB/T21374-2008,术语和定义3.1.1]3.2
贯标
按照GB/T29490—2013的要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3.3
贯标服务
为客户建立满足GB/T29490—2013要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所提供的辅导、顾问或咨询服务。3.4
服务机构
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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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221—2016
4总则
4.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服务应按照GB/T29490—2013的要求指导客户建立或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协助其实施运行,形成记录文件,并持续改进。
4.2贯标服务内容应包括:
a)体系策划:理解客户知识产权管理需求,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诊断,对管理体系进行设计;
b)体系实施:指导客户在环节中保障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指导客户在业务环节中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指导客户在管理流程上进行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并促进知识产权的实施;
c)体系检查:监控和评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符合性、适宜性、有效性,确保产品、软硬件设施都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要求;
d)体系改进:根据检查结果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确保其符合性、适宜性、有效性;
e)协助认证:协助客户做好认证前的准备和认证后的分析改进工作;
f)文档要求:按客户及文件类别对服务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和形成的文件进行归档和保密管理。
5机构、人员及规范
5.1服务机构
5.1.1应依法注册成立,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1.2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1.3应具备开展贯标服务所必需的资金保障。
5.1.4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贯标服务管理制度。
5.1.5应拥有3名以上从事贯标服务的人员。
5.2服务人员
5.2.1应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产权、标准化、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体系、信息、档案等专业知识。
5.2.2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