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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计查处分离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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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计查处分离制度

查处分离制度是一种新的审计业务管理模式,是职能分离制度在审计

业务管理上的具体表现。该制度要求在审计机关内部将现场审计查证

与审计处理处罚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内设机构掌管和行

使。这种制度在我省审计实践中,最早是株洲县审计局实行的。2003

年3月,株洲县审计局在总结多年来审计执法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

上,制定了《株洲县审计局查处分离暂行办法》,并以县审发[2003]1

号文印发全局执行。

查处分离制度的基本做法是:

1,组织机构

审计机关设立查处分离领导小组,审计机关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

责查处分离制度的实施工作。审计业务人员打破原来的处(科、股)

室界限,重新组合,按人员结构、特长和工作需要内设若干个审计现

场查证组和一至二个审计处理处罚组。

2,工作职责

(1)搞好审计调查,制定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2)送达审计通知书;

(3)召开进点会议,实施现场审计;

(4)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

(5)拟写审计报告,并负责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

报告。查证组的审计人员对各自取得的审计证据。编制的审计日记和

审计工作底稿负责。审计组组长(主审)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

查证组与处理处罚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既分工又协作,同时相互制

约和监督。

一、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的依据

1,理论依据之一——权力制衡的客观要求。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

法机关之一,自然拥有行政权力,即审计执法权。如果不加强对审计

人员制约和监督,其手中的权力存在成为“私权力”的倾向。因此,

实行查处分离制度,不失为审计机关内部以权力制约权力,加强内部

监督的良方之一;可以说,是从“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出发而形成

的审计机关内部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审计业务管理制度。

2,理论依据之二——符合现代行政程序的要求和发展趋势。职能

分离制度的基本内核是为了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防止行政

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而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

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行政执法人员掌握和行使,正是体

现了在行政执法中的调查权与决定权的分离,完全符合现代行政程序

的要求和发展趋势。

3,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

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该法还在规定行政处罚的听证

程序和执行程序时确立了职能分离制度。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

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实行查处分离的审计业务管理制度,其本质就是

从审计业务管理体制入手,加强审计机关内部对审计行政执法的监督

检查,这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相一致。

4,事实依据——株洲县审计局是湖南省各级审计机关最早实行查

处分离制度的审计机关,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尚不足两年,还有待进一

步提高和完善。但实践表明,与原来的审计组包打天下的审计业务管

理制度相比,查处分离制度具有许多优越性,其产生的良好效应正在

显现出来。

二、查处分离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有效地进行了权力分解和制约,有利于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和

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实行查处分离制度,查证组不用考虑处理处罚

及其执行情况,因此,不会为防止审计决定难以执行而在现场审计时

不愿触及深层次的问题。而且,处理处罚组和查证组相互监督,有利

于防止审计处理处罚时滥用权力,也有效加大了审计监督力度。株洲

县审计局的实践表明,该局2002年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的当年,审计

收缴财政数额是前几年平均数的二倍多,且入库率为100%,单个审

计项目也比以前同规模的审计项目的处理处罚力度加大了一倍多。

第二,有利于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实行查处分离制

度,查证组专司现场审计之职,审计报告交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后就

完成了任务,下一步工作由处理处罚组负责;处理处罚组专司处理处

罚及其相关工作,全局所有审计人员的“专业分工”更细了,工作效

率也相应得到了提高。

第三,有利于统一审计执法尺度,维护审计执法的形象和权威。实

行查处分离制度,由于处理处罚组专司处理处罚职能,因此,处理处

罚比以前定性更准确更合法更适当。对于同一性质的违纪违规问题能

够做到口径一致,处理原则一致,保证审计执法不偏不倚,树立了良

好的审计执法形象。

第四,有利于解决审计决定执行难的问题。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处

理处罚组专司审计决定的执行之职。因此,执行审计决定时,处理处

罚组相对于以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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