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精神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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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精神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作为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的根本性问题,罪刑法定原则已经被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确定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刑法原则和国际法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条明文确认其成为首要的刑法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符合当代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标志着我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和发展。目前我国刑法学界认为: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可包括积极要求和消极要求两方面。其中积极要求有:一是罪刑法定化,二是罪刑实体化,三是罪刑明确化。消极要求有: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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