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doc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一类、二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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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条件细则
一类
二类
人员条件
1.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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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配备2名维修质量检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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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
各2人
各1人
4.其他岗位从业人员
各1人
允许1人二岗
5.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检验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组织管理条件
1.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
2.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现行有效的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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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
1.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明示经营许可证、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
2.应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
3.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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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1.建立并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汽车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和人员培训等制度。
2.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清单等。
3.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登记及台账、索赔等要求。
4.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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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条件
1.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2.制定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3.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5.应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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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条件
1.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界定清楚,必要时有隔离、控制措施。
2.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3.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4.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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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条件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不小于80m2
不小于20m2
停车场
1.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并保证车辆行驶通畅。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2.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3.停车场地面应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不小于200m2
不小于150m2
生产厂房及场地
1.生产厂房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4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2.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间。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3.生产厂房内设有预检工位,此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4.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5.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
6.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有专用维修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厂房内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厂房周围5m内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
7.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还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应远离火源,应明示防明火、防静电的标志。
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m2
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小于
30m2
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200m2
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小于
20m2
设备条件
1.应配备表1~表4要求的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2.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配置满足GB/T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
3.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