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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人寿〔2021〕医疗保险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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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保险合同构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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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
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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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1.3保险合同成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立与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最长不超过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2.2不保证续保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
请投保本产品,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并按投保当
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
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售,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2.3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等待期为30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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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生疾病,由该疾病导致的在医疗机构进行的住院治疗无论是否在
1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2团体:是指中国境内具有5名以上(含5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
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3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是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
体的,成员是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4医疗机构: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约定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
台地区除外),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综合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
单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护理、休养、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
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或护理服务。
等待期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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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投保本产品及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2.4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各项日额津贴保险金额及手术医疗津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
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5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
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2.3条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
险责任:
基本部分一般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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