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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5-05-10约2.09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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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二十八、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

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十九、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

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

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

者;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

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

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三十二、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公司领导、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单位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2、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或工作无人负责的;

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5、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6、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7、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8、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9、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10、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1、不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或已列入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

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12、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三十三、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5、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三十四、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除国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确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分别给予处理。处理分批评教育、主动辞

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三十五、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

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多小、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责

任追究,令其赔偿损失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等处分。

三十六、发生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的各级事故,按上级政府安监及相关部门处理意

见和公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处理。

三十七、发生公司等级事故,事故的处理要根据事故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依

据公司事故经济处罚通则做出处罚,还要按照责任大小对责任人补充经济处罚。

三十八、重大事故及以上事故、一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下岗培训或开除。

三十九、发生公司等级事故,否决年度先进集体、个人评奖资格。

四十、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做出特殊贡献,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避免重大损失

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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