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doc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填写〕
市场主体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变更时填写)
住所
(经营场所)
□线下经营或线上线下经营
市区街道(乡/镇)路(村/社区)
号(填写房屋名称、房号、工位号等)
□个体工商户仅线上经营
房屋性质
□非住宅□住宅
面积
㎡
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其他
产权人姓名
(名称)
产权人
联系电话
本申请人已知晓《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
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愿意承担因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取得合法使用权,不属于非(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自建房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
3.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公约,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
4.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且不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5.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且做到安全、环保、不扰民,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和小区治安管理。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3.拟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工位号时,须将地址填写到分割后的工位号。
4.个体工商户仅在线上经营的,以网址(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经营场所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