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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墨子之“兼爱”说
“兼爱”是墨子的核心价值理念,也是墨家区别于先秦其他
学派的根本标志,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论述这一价值理念。
一、“兼爱”说的内涵
“兼爱”的“爱”从形式上看,和儒家一样,也是指君惠臣
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伦理道德,但在实质内容上则根本不
同。它是和“利”紧密联系在一起,其实质就是“利”。如《墨
子?经上》谓:“仁,体爱也”,“义,利也”,“忠,以为利
而强低也”,“孝,利亲也”。这“仁”“义”“忠”“孝”显
然皆以“利”的价值来衡定自身的价值,可见墨子之“爱”的基
础和旨归就在于“利”,即“天下之大利”。《孟子?尽心上》
曰:“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因“兼爱”而“非攻”,《墨
子?兼爱下》曰:“国都不相攻伐,人家不相乱贼,此天下之害
与?天下之利与?即必曰:天下之利也”。因“兼爱”而鳏寡孤
独有所终,孤童有所养,其价值仍归结于“利”。墨子还主张“尚
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非命”“右
鬼”“法天”等,所有这些固然各有其自身某种价值,但却又无
一不归根于“利”而以“天下之利”为轴心。“兴天下之利”是
墨学的生机所在,亦是墨子的价值取向和根本宗旨,“兼相爱”
即“交相利”,这既反映了墨家的精神,也是从根本上区别于儒
家之“仁爱”。
“兼”是对“爱”的一种方式、状态的诠释,说明如何去爱。
“兼”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相互性。墨子认为,以利
人为内容的“爱”应该是相互的,人己都承担爱的任务,同时享
有被爱的权利。其相互性是针对“别”而言,“别”是指单方面
的自爱,实质就是利己亏人,是自私,墨子谓之为“贼”,是乱
之所起的根本原因。“兼”则是指相爱,是人与人、家与家、国
与国之间的相爱,是天下大治的根本。相互性是“兼”的第一义、
根本义。二是普遍性。墨子主张爱人应该远施周遍,对所有人都
应该爱。《墨子?兼爱下》曰:“兼爱天下之博大也,譬之日月
兼照天下之无有私也。”《墨子?天志上》曰:“爱人者此为博
焉,利人者此为厚焉。”三是平等性。“兼”之本字就含有平等
之意。《说文解字》曰:“兼,并也,又从禾禾,兼此二禾。”
《墨子?兼爱中》云:“使天下人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为
人治家若为其家”,“为人治国若为其国”,其实质正是把人己
视为平等之主体。这不是儒家的推己及人,而是直接把人己合一,
这是完全无私的平等。以此为出发点,墨子既反对“独举”、自
私自利的行为,又力辟儒家的“亲亲有术,尊贤有等”的观点,
认为其“为欲厚所至私,轻所至重,岂非大奸也哉?”(《墨子?
非儒下》)
二、“兼爱”说之正当性论证
《墨子》一书对其“兼爱”说之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多方
面的论证。一是在政治社会方面。《墨子?兼爱上》曰:“兼相
爱则治,交相恶则乱。”即是认为兼爱与否是国家治乱之根本。
二是在理想人格方面。《墨子?兼爱中》曰:“仁人之所以为事
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而兴利除害则必以“兼相
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可见,“兼爱”是成为仁人君子、成就理
想人格的根本途径和法则。三是从人性方面。《墨子?兼爱中》
曰:“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
从而恶之,爱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墨子?兼爱下》曰:“无
言而不反,无德而不报,投我以桃,报之以李。”这表明兼相爱
则交相利正是出于人性之必然性。四是从天意、天志方面。如果
说“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子的价值取向和根本宗旨,那么其最
终依据便是墨子所谓的“天志”。《墨子?法仪》谓:“子墨子
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
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
故圣王法之。然而天何欲何恶者也?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
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墨子?天志中》曰:“今夫天,兼天下
而爱之,遂万物以利之。”可见,“行广而无私、施厚而不德,
明久而不衰”乃“天志”或“天意”,“天”由此透露的“天之
所欲”是“人之相爱相利”,天意、天志就是“兼爱”。“天”
是人的楷模、人的法度,以天为法,则人之“兼爱”正是缘于天
意、天志。五是从保障实施方面,指出鬼神是保障“兼爱”原则
在人间能够畅通无阻地实现的坚强后盾。《明鬼》篇反复论证了
鬼神的存在,而鬼神的功能正在于赏善罚暴。《墨子?明鬼下》
曰:“鬼神之所赏,无小必赏之;鬼神之所罚,无小必罚之。”
而“贤”“暴”对应的实质内容正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