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水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规范编制说明.pdf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
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1.任务来源
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系列文件对农业水权制度,农业水权确权提
出部署和要求。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5次
会议上,就保障国家水安全问题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节水优
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强调要推
动建立水权制度,明确水权归属,培育水权交易市场。2015年,中
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合理界
定和分配水权,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
间等水权交易方式,开展水权交易平台建设”,对水权工作做了明确
部署。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6〕2号)提出要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
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同时鼓
励用户转让节水量。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关于
开展大中型灌区农业节水综合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7〕
2029号)提出要健全农业水权分配制度,全面落实灌区取水许可制
度,以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指标为基础,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颁发水权证
等形式将灌区农业用水权益明确到用水主体,实行丰增枯减、年度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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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并根据灌区实际,合理确定农业水权确权层级,既可以确权到灌
区或片区,也可以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户协会或村民小组、
用水户。2018年,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水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水资源〔2018〕60号)提出对灌
区内农业用水户,由地方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和灌溉用水定额,发放水权权属凭证,因地制宜将水权明确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2019年,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联合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提出推进水权水市场改革,建
立农业水权交易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水权水市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
署,水利部2014年选择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河南、甘肃、
广东7个省区开展水权改革试点,河北、山西、安徽等地在国家级试
点的带动下也因地制宜开展了水权改革试点工作,水权确权是建立水
权制度的基础,也是开展水权交易的前提。在试点工作中,为了更好
的管理水权分配及确权登记的过程和结果,根据实际需求试点地区搭
建了水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系统,其中面向灌区的水权确权登记是系统
的关键部分,但目前尚未形成针对灌区水权确权登记的数据库表结构
及标识符的统一标准,影响了确权登记数据的准确性、统一性、规范
性,不利于水权确权登记工作效率的提高。2020年,中国水权交易
所联合中科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山西恒瑞金墒科技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大学,对我国试点地区灌区水
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经验进行总结,分析确权数据库建设中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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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结构设计、标识符、字段类型及长度等关键技术要素,编制灌区水
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规范。
2.主要工作过程
本标准编制采用灌区调研、现有成果归纳提炼、专家咨询相结合
的工作方式,现阶段的主要工作过程有:
2020年7月-2020年12月,成立编制组,梳理近年来各行业
数据库表结构设计及数据规约文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相关政策、实施
现状、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已实际应用水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的
地区进行汇总,从表结构设计、标识符设计、字段类型及长度、数据
库表结构等多角度进行分析,总结提炼主要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
同时收集整理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确权登记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的
关键要素,最终完成《灌区水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规范》
初稿的编制工作。
2021120212
年月—年月,联系行业专家,对标准初稿提出意
见和建议,进行补充、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1年2月—2021年4月,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
见阶段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中国灌区协会秘书处,进行
专家评审。
3.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中国水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