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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确定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XX省防震减灾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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