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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BF--2007--0305)(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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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模板——可编辑、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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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BF--2007--0305)

【标准版合同/协议书】

甲方:**公司或**个人

乙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BF--2007--0305)

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BF--2007--0305)机械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标识/机械编码

进厂日期

托修方简述

承修方检测

检测时间:年月日时

检测项目

初步检测结果

拟维修项目

配件、辅料

工时费

名称

类别及品牌

价格

维修概算总额(大写):¥:

注:承修方提示的必修项目应以*号注明。因托修方拒绝维修其中的,由此造成的任何问题由托修方自行承担。特此声明。托修方签字:

竣工交付时间

年月日时

交付地点

验收方式

以方式当场验收,并由承托修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维修质量保证期

□日,自竣工交付日开始计算/□有效耕作使用期日。

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违约

责任

1.一方逾期履行的,应当按□元/日□合同总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2.。

其他约定事项

请在签字前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认真填写表格内容。

托修方(签章):承修方(签章):

住所:住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条款

承修方主要权利义务

(一)承修方应当向托修方出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明示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保证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施和技术力量。

(二)承修方维修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遵守双方约定,保证维修质量。

(三)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托修机械,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机械。

(四)承修方应当向托修方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承修方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五)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承修方对于托修方自带的配件不负责“三包”服务,不承担因其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

(六)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付时应交由托修方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情况下,由承修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七)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机械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承修方应当免费返修。返修后维修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给托修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修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维修单》上载明的托修方拒修项目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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