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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集团企业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本企业职员工作主动性,维护正常管理秩序,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对本企业发展及社会公益有突出贡献职员给予奖励。也为严厉纪律,对违反本企业管理制度和要求职员给予惩处,进而促进全体职员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职员奖励分为下述四种:
1.表彰;2.嘉奖;3.记功;4.记大功。
除上述奖励外,还包含经济奖励:奖品、有薪假期、奖金、加薪。
第三条本企业职员惩处分为下述四种: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解聘(解聘)。
除上述处罚外,还可追加对应经济处罚:赔偿、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职员,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表彰:
1.品行端正,服从领导安排,工作认真负责,立刻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2.有节省意识,能自发主动地为企业节省水、电、耗材等资源。
3.有良好团体精神,并乐于帮助同事或她人。
4.其她与这类同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职员,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嘉奖和现金奖励50-100元:
1.超额完成企业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2.主动向企业提出合理化提议,其提议被企业所采纳者。
3.坚持业余自学,不停提升业务水平,在企业任职期内,获取本科以上文凭或其她专业证书者。
4.工作努力,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业绩。
5.在工作中发觉问题能立刻上报,避免严重后果发生者。
6.其她与这类同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职员,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功和现金奖励100-300元:
1.维护企业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预防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2.对舞弊和危害企业权益事情,能事先检举或预防,降低避免企业损失者。
3.管理、技术研究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4.发觉企业重大问题,能有效提出方案经采取效果显著者。
5.对职责之外事件处理合适,或对潜在危险立刻汇报,立刻降低企业损失者。
6.其她与这类同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职员,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大功和现金奖励500-1000元:
1.对企业有特殊贡献者。
2.对社会做出贡献,使企业取得社会荣誉者。
3.维护企业利益并为企业避免重大损失者。
4.遇意外事件或灾难,立刻抢救并挽回企业关键财物损失者。
5.对企业制度、管理、技术提出合理化提议,经采纳后结果显著者。
6.含有其她重大功绩表现类同行为。
第八条取得第六、七条奖励职员在以下情况发生时,享受以下待遇:
1.参与企业举行或参与多种社会活动。
2.学习培训机会。
3.职务晋升。
4.增加基础工资和考评工资200元。
第九条职员奖励,由职员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向企业人力资源部推荐和提供材料,填写《奖励申报单》,并按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同意,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实施。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职员,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警告处分,并扣除奖金20元:
1.因过失发生工作上错误,情节轻微者。
2.对待用户态度恶劣或造成用户投诉者。
3.各部门责任人发觉所属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后果轻微,未立刻向企业领导汇报或有意隐瞒者。
4.工作时间喧哗、打闹、睡觉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5.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事情者。
6.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干私事者。
7.人为损坏企业设备及物品,情节轻微者。
8.其它违反企业制度和要求类同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职员,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记过处分并扣除工资奖金100元:
1.违反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2.违反(企业奖惩制度)警告行为后,经劝说态度恶劣者。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4.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者。
5.私自把本企业用户介绍给外单位、向用户索取回扣或中介费者。
6.工作出现失误者。
7.发觉职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后果严重,不立刻向企业领导汇报或有意隐瞒者。
8.其它违反企业制度和要求类同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职员,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应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记大过处分并扣除工资奖金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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