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路网的县道、乡道、
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一)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县道二级公路项目;
(二)大桥及特大桥梁;
(三)100米以上的农村公路隧道;
(四)跨越高速公路、铁路、南水北调、航道等重要结构物的桥梁建设项目。
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属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的原则,通过“普通公路和水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和监管。
第五条严格落实“七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农村公路建设。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具体承担拟订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资金补助切块计划的技术工作,指导检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站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工作。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部门的建设,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
建设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县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部门的建设,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与建设项目适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十一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旧路资源等废旧材料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国道、省道、城市道路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省辖市应制定政策标准对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助。支持利用资金整合、资源开发、金融支持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受益村民采用一事一议、以工代赈、捐助捐款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用工程计量支付制度,项目业主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在规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