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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抵押权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国内法律冲突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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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抵押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 — 以国内法律冲突为视角 阮 芳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35) 摘 要:由于 《物权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以及 《物权法》与 海《商法》调整对象的一致性,导致其在船舶物权制度领域 存在着些许法律冲突,这些冲突在船舶抵押权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在相关法律适用 中应充分利用现有 的国内冲突规则, 尤为重要 的是在立法领域 ,应通过修改 《海商法》和 《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以进一步完善我 国现有的船舶抵押权制度 。 关键词 :船舶物权制度 ;船舶抵押权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 :DF5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88X(2OO9)06-0096—06 OntheimprovementofLegislationofShipMortgageSystem RUAN Fang (ShanghaiMaritimeUniversity,Shanghai200135) Abstract:BecauseoftheinfluenceofthePropertyLawandtheconformityofregulatingobjectsunderthe PropertyLaw andM aritimeLaw,thereexistsobviousconflictoflawsintheregionoftitleofship,espe— ciallyinthefieldofship registration,shipmortgage.Theauthorholdsthatitisnecessaryto takefull advantageofinternalconflictionrulestosolvetheproblem ofapplicationoflaw.Ontheotherhand,in thelegislation,MaritimeLaw andtheRegulationonVesselRegistrationshouldberevisedaccordingto thePropertyLaw,inordertoperfectthecurrentshipmortgagesystem. Keywords:Titleofshipsystem ;Shipmortgage;Applicationoflaw 一 、 引言 船舶物权制度是指以船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船舶优 先权 、船舶 留置权。其中船舶抵押权是指以船舶为客体的抵押权 ,其在船舶物权 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 。 具体而言,船舶抵押权制度应包括船舶抵押权的取得 、转移 、消灭以及受偿顺序等。_1]由于 “各法系,甚至是 同一法系的各国对于船舶抵押权的认识是不一致 的”,_2因而 ,国际公约对于船舶抵押权至今都没有统一 的定义。基于各 国对于船舶抵押权定义中共有的 “不转移 占有”以及 “从船舶销售收入 中优先受偿”的法律 特性 ,可将船舶抵押权定义归纳为:抵押权人 以不转移 占有方式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 ,在抵押人不 履行债务时,从船舶销售收入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r3 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 “冒险借贷制度”,在海上贸易发展的初期 ,出于筹措资金的需要 ,船舶所有人 与贷款人签订 “冒险贷款合同”。如航程顺利,船舶所有人向贷款人支付高额利息,二者共享利益;如船舶 灭失 ,贷款人对船舶 的债权随之消失 ,二者共担风险。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以及海上风险的减少 ,船舶抵 押权制度取代 “冒险贷款”制度成为一种新兴的船舶融资方式,时至今 日,该制度已随着海事实践的发展而 日趋成熟 。因而,在船舶抵押权制度立法上应该充分考虑船舶抵押权制度的立法初衷 ,充分发挥担保物权 对于保证债权实现 、维护交易秩序 、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作用。 笔者仅就船舶抵押权领域中存在的较为明显的法律冲突,依历史研究方法、规则研究法,通过运用民 法基本原理,从立法角度加以探讨,从而抛砖 引玉 ,提出完善船舶抵押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希冀有助于现存 船舶抵押权制度 的立法完善 。 收稿 日期 :2009—08—21 作者简介 :阮芳 (1976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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