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论船舶优先权法律冲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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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论船舶优
先权法律冲突
(一)船舶优先权的民法起源
船舶优先权是现代海事法一个很有特色和历史特征的制度。其渊源可
以追溯到古代社会,[5]特别是中世纪欧洲海法(lexmaritima),作
为跨国习惯商法(lexmercatoria)的组成部分,该法调整中世纪海
上随货旅行的商人之间的关系[6]这种习惯海法起初仅是口头形式,
后来逐渐写人中世纪的海法里。这些海法是长期收集的法官商事判例,
一些被认为在将来的同类案件中有用的原则散见其中。
在这些早期的法典中,最重要的可能是奥列隆惯例集,该法典产生于
12 世纪末期的奥列隆岛(波尔多附近),该岛后来成为阿基坦大区和
英格兰之间的葡萄酒贸易中心。[7]该法的影响逐渐延伸至整个欧洲
大西洋海岸,南至西班牙,北至英格兰和苏格兰,东至佛兰德斯港和
汉撒同盟,直达波罗的海海岸[8]另外两部重要的法典是康索拉度海
法(ConsolatodelMare[9]和维斯比法。康索拉度海法收集了领事就
地中海西岸地区的海事争议所作的海事判例,维斯比法对奥列隆判例
集因袭较重,于 1505 年首次在哥本哈根印刷。这三大法典对路易十
四 1681 年《海事法令》及法国和其他民法国家的商法典的编纂产生
了深远的影响。[10]
在这些早期的海法中包含了今天所周知的船舶优先权的规定。[11]
即使在英国,包括船舶优先权在内的海事法的民法起源也被博士国会
下院所承认。博士国会下院即海事法庭,该法庭由牛津和剑桥大学培
养的民法博士们审理海事案件,解散于 1858 年[12]
(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船 舶 优 先 权 在 民 法 中 被 清 楚 地 定 义 为 “ 海 事 特 权
(maritimeprivileges )” (法语为“privilegesmaritimes”),
并 且 该 特 征 得 到 了 普 通 法 院 的 认 可 。 约 翰 · 杰 维 斯 爵 士
(SirJohnJervis )在1851 年定义了船舶优先权:[13]
“由于存在民法规则的起源,泰特登法官(LordTenterden )定义船
舶优先权为一项针对某物的可被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请求或特权;斯
托雷法官(JusticeStory )将该法律程序解释为对物诉讼程序……该
请求或特权跟随该物,无论是谁占有该物,该请求或特权均存在。该
请求或特权在产生时尚不完整,在通过法律程序,即对物诉讼程序而
实现时可追溯至其产生之时。”
在美国,约瑟夫·斯托雷法官(JusticeJosephStory )第一个在20 年
前的乃斯特案(TheNestor.[14] )中使用 “船舶优先权”这一术语。
作为一项特权,船舶优先权是一项被认可的针对他人之物的权利。高
瑞耳 ·巴恩斯(GorellBarnes )法官在TheRiponCity 一案中指出[15] :
“……优先权是针对船舶的一项可被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特权,权利
人或为船舶提供过服务,或因船舶而致伤害。它是某人针对他人之物
而获致的一项权利—因让渡而生之权利。因此,可以说是一项对所
人对物的所有权的消减。”
斯考特(Scott )法官在TheTolten 一案中对船舶优先权作了更全面
的描述,他认为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一种民事特权,并说[16] :“无
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特权的实质是并且仍然是:它自动
产生而无需先置手续,并同时产生诉因,为了享有特权的债权人而将
一项真实的负担加诸于所有权人的船舶和运费。该负担附随于船舶,
即使在付费购买船舶而未公告的购买人手中亦是如此,并与其他的船
舶优先权具有确定的顺位,而所有的船舶优先权都优先于抵押权。”
因此,可以说,传统船舶优先权是一项物,即他人的财产(通常是船
舶,但有时也包括货物、运费和/或燃料)上的担保权利,其源自海
商法与民法,随请求的产生而产生,无需履行登记或其他手续,在通
常的出售(非法院拍卖)中在船舶上续存,但其实现则依赖于对物诉
讼的执行。而在执行时,优先权权利人的请求在大多数其他请求中居
于优先顺位,特别是优于船舶抵押权[17]在此意义上,船舶优先权是
个与普通法留置权(或类似的船舶建造人与船舶修理人的留置权)差
异极大的制度,普通法留置权仅是种对他人财产的滞留权利,直至与
所滞留的财产有关的债务获得履行。此类权利在债权人丧失对争议财
产的占有时消灭。
三、船舶优先权法律冲突渊源
为理解船舶优先权领域的法律冲突和相关海事请求,必须先成为一个
“比较学者” ,以便掌握各国法律的差异。事实上,任何冲突法的研
究都意味着一种比较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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