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试题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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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一试题 A
一、名词解说(每题
5分,共20分)
1.BillofLading
2.GeneralAverage
3.LimitationofLiability
4.Seaman
二、简答题(每题
10分,共30分)
1.海商法的性质是什么?
2. 委付与代位求偿权有何不一样?
3. 简述共同海损的组成要件。
三、阐述题(每小提
25分,共50分)
1.论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两方的权益与义务。
海商法试卷(A)答案
一、名词解说(每题
5分,共20分)
1.BillofLading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凭证以交托货物的单证。
2.GeneralAverage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受自然灾祸、不测事故或其余特别状况时,为了使船舶、货
物免遭共同危险,存心地采纳合理举措而惹起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花费,应由各得益方共同分摊
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3.LimitationofLiability
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要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援人或其余人,依照法律规
定,对于受害人提出的伤害补偿恳求,在没有主观成心造成的状况下,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内,
肩负伤害补偿的责任制度。
4.Seaman
海员指包含船长在内的船上全部任职人员。
二、简答题(每题
10分,共30分)
海商法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1)海商法隶属于民法。( 2)海商法隶属
于商法。(3)海商法隶属于国际私法。但应当说,海商法不一样于任何其余法律部门。海商法发展到今日,
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法律系统,它有其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内容。
委付与代位求偿权有何不一样?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差别在于:
(1)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好获取相当于补偿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而在委付的状况下,保险人
能够获取大于其补偿金额的利益,其原由是被保险人提出委付时,已放弃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人
获取了对保险标的的随意处罚权,并可获得因处理而产生的额外利益。
2)代位权是保险人的权益,保险人在获得这类权益的同时,不必肩负其余义务;而委付状况不一样,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不单获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且还肩负因该标的而产生的其余义务。
简述共同海损的组成要件。
1)船舶、货物和其余财富一定遭受共同危险
2)采纳的举措一定是存心的、合理的。
3)牺牲和花费的支出一定是特别的。
4)举措一定要有成效。
三、阐述题(每小提
25分,共50分)
1.论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
船舶碰撞民事责任的基础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同样,均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主
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伤害结果存在过失,才肩负民事责任。详细而言,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采纳以下标准和方法来判断船舶伤害方能否有过失:
(一)船舶伤害方能否拥有合理的技术与慎重
这一标准是在船舶侵权责任中判断船舶所有人及其受雇人能否存在过失的基础性标准, 它包含两个方
面,即船舶所有人能否拥有合理的技术与慎重以及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能否有合理的技术与慎重。船舶所
有人能否拥有合理的技术与慎重是指船舶所有人能否依法使船舶适航并在每一个航次中保拥有效的安全状
态。
(二)法律推定过失原则
这一标准是指当一船违犯法定航行规则(包含国际性或地方性规则)时,除非该船舶能证明在当时状况下背叛航行规则是必需的,或许违犯该规则在当时状况下不行能致使碰撞的发生,不然,法律便推定违犯航行规则的船舶犯有过失。法律推定过失原则一定由法律明确规定。该原则最早源于英国。因为该原则在理论上和事实上背叛了碰撞事故中过失与伤害事实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的原则,大部分国家均接踵扔掉
该原则。当前,只有美国在该领域仍坚持法律推定过失原则, 其目的是为了重申应绝对严格恪守航行规则。
(三)两方大意等效原则
指碰撞当事各方的大意向来连续到碰撞时辰,且每一方的大意都能致使碰撞的发生,此时应各自肩负50%的责任,因为此种状况下难以划分谁的过失为主。
(四)最后时机原则
指船舶碰撞中,有最后时机防止船舶碰撞发生的船舶,因为其过失未能防止时,则应认定该船舶对损失负所有责任。该原则在英国司法实践中影响深远,经常成为判案的依照。可是,最后时机原则常常成为过失方躲避责任的借口,因为即便其存在过失,只需能证明对方有避碰的最后时机,则可免责。正因这样,英国法院也渐渐放弃了该原则,以为较公正的原则不是看是谁有最后时机避碰,而是分清谁的过失致使碰撞的发生。
我国法律对判断过失的标准未予规定,即便有一些规定,如“合理”、“慎重”等含糊标准,也不具操作性,往常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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