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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抵押权法律纠纷案例分析.ppt

发布:2018-06-16约1.4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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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关于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的法律纠纷 小组成员: 鄞翰 张景棠 罗晓丹 郭婉玲 麦伟丹 案例涉及的当事人 案例简述 1981年2月27日,利比里亚派里昂-格莱特运输公司以其所属的利比亚籍“奥帕尔星”轮作为抵押物向欧文公司贷款815万美元。双方并达成了船舶优先抵押协议制作了抵押文书。 “奥帕尔星”轮更名为“澳轮“。 1984年10月4日,欧文公司,格莱特运输公司将澳轮及船舶优先抵押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被告詹尼斯公司并签订转让合同。 之后,丹麦东亚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尼斯公司签订了租用”澳轮“ 24个月的定期租船合同。合同规定可以转租。 1985年7月3日,东亚有限公司与原告斯蒂文逊公司签订约60天的租船合同。 1985年3月,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与澳大利亚的宝秦山有限公司签订购销2万吨钢坯合同。中国五矿委托美国矿产有限公司向斯蒂文逊公司承租“澳轮”。 “澳轮” 于当年7月15日在澳大利亚怀阿拉港装钢坯,24日澳轮签发了提单。装货完毕,由于被告拖欠船员工资,船员拒绝开航。 致使澳轮长期滞留。 船长多次联系被告,没有结果,所以船长转向斯蒂文逊公司请求帮助。 于是斯蒂文逊公司垫付了船员工资和遣返费229653美元。时间至同年10月31日。 1985年9月5日,欧文公司因被告未尽抵押债务人的义务,致函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息680万美元,被告未偿还。 1985年11月4日,斯蒂文逊公司以被告詹尼斯公司不履行船东义务,未偿付原告垫付被告所属的澳轮船员工资和其他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 1986年12月12日,原告欧文公司以被告不履行船舶抵押合同,拖欠贷款本息680万美元,向法院要求变卖澳轮。 1.斯蒂文逊公司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 斯蒂文逊公司具有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的产生: 只要法律规定的几种海事债权一产生,该债权人同时即享有船舶优先权。不需要明示协议,不已占有为条件,也不需进行登记。 2. 欧文公司与詹尼斯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船舶抵押合同关系? 欧文公司与詹尼斯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船舶抵押合同关系。 原告欧文信托公司与被告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根据利比里亚共和国法律向有关船舶登记机关进行了抵押权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违反抵押合同规定,长期拖欠原告贷款本息680万美元,应负全部偿还责任。 3.两原告受偿时该按何顺序受偿? 两原告均有权从变卖奥轮所得价款和利息中,扣除法院的诉讼费用和为扣押和变卖该轮所付费用后所余款项中,优先得到偿还。奥轮备用现金也应用以清偿。 根据优先权受偿先于抵押权 所以受偿顺序为: 先偿付船员工资,后偿付抵押贷款 4.对于该案例的具体解决方案 变卖“澳轮”所得价款1301000美元和另有“澳轮”备用现金2630.5美元和658.2澳元。 1.从所得的变卖价款,备用金中先扣除扣押和变卖该轮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2.再偿还船员工资和遣返费等。 3.最后偿还抵押贷款本息680万美元给欧文公司。 * * 格莱特 运输公司 东亚有限公司 原告:欧文公司 被告: 詹尼斯公司 原告: 斯蒂文逊公司 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关系 2:抵押人转让给被告 3:东亚公司租用澳轮24个月 4:斯蒂文逊公司与东亚公司签订租船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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