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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船舶优先权.pdf

发布:2021-10-22约2.52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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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种独特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船舶抵押贷款的商 业习惯。近代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则完全建立在英国普通法的实践基础上,随着英国海事审 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 一、船舶优先权之法理分析 (一)船舶优先权含义 我国《海商法》第 21 条被认为是一条关于船舶优先权定义的规定。该条内容为: “船舶 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 22 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 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海商法》第 21 条 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换言之,非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 先权。 2 、船舶优先权仅为几种法定的海事请求人所享有。具体为 《海商法》第 22 条所列举的 五类海事请求的请求人。其他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先权。 3、船舶优先权针对的是 “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即针对当事船舶的一种权利;换言 之,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为当事船舶。 4 、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的,也可以是针对当事船 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海事请求。 5、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亦即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为其主 要内容。 (二)船舶优先权性质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国际上有不同 的学说: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化说或债权物权化说。我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 担保物权。 1、船舶优先权首先是一种物权 从主体上看,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的特征,其权利主体特定,就是对船舶享有海事债权 的人,而义务主体不特定,除船舶优先权人外,其他任何人都禁止干涉权利人去依法定程序 行使优先权;从客体上看,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以特定标的物即特定的海 上财产—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这种明显的物为客体的物权; 从内容上看,船舶优先权权利人优先权的实现虽然需要向法院申请依靠一定的司法程序,但 却不需要征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借助于他的任何行为;从效力上看,船舶优先权能优 先于没有担保的普通债权受偿,即使在优先权内部也存在效力差别,有先后顺序之分,这显 然符合物权特征。 2 、船舶优先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其一,担保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特定权利上设 定的物权,而船舶优先权则是在债务人的特定船舶上设定的,它也具有对世性、追及性等物 权的特征。其二,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 优先受偿为内容的,原则上它追求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其交换价值,因而担保物权具 有价值性。船舶优先权也是一种价值权,其债权人多数也不是追求船舶的使用价值,而是通 过船舶优先权程序,从拍卖船舶的价值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三,担保物权具有随附性, 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船舶优先权也具有随附性,随其担保的债权的产生而产生, 随其转移而转移,随其消灭而消灭。最后,船舶优先权符合优先性担保物权的特征。优先性 担保物权以获得债权的优先受偿为满足,并不要求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船舶优先权也不 转移船舶的占有,其目的就是优先受偿。 二、 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理由 (一)出于公益目的 船舶在海上航行,需要使用港航设施,为了维护港航设施,保障公共利益,就需要船舶 支付相关费用,、如港口规费和船舶吨税等。为了确保这些费用能够实现,维护国家财政收 入和航行安全,就赋予它们优先权。另外,对于船员来说,劳动报酬是他们生活的重要来源, 如果不赋予优先权,将难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所以,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就得对船员的 工资给予特别保护。 (二)出于共益目的 法律规定,如果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业务活动导致债务,有主张责任限制的权利。但这 对于船舶债权人来说却是不利的,很可能导致自己难以受偿,最终将损害船舶所有人的权益 甚至是影响到整个航运业的发展。 (三) 出于衡平目的 海上航行是和风险并存的,基于衡平理由,法律赋予若干特殊债权以优先权,消除由责 任限制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公平和正义。 三、 对我国船舶优先权的立法完善 借鉴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的规定,设专条对船舶优先权标的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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