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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盛世添福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三十周岁(含三十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
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
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
(三)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交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年交
(四)保险计划
本合同提供计划一、计划二两种保险计划。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险计划予以投保,经我们
同意承保后,您选择的保险计划将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计划一经确认在保险期间内不得
变更。
(五)起始年金领取年龄
若您选择的保险计划为计划一,本合同的起始年金领取日为第十五个保单周年日或年满六
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较迟者为准);若您选择的保险计划为计划二,则本合同的
起始年金领取日为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或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较迟者为
准)。被保险人在起始年金领取日的年龄即为本合同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
(六)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年金给付
自被保险人年满本合同约定的起始年金领取年龄起至满期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
此期间的每个年金领取日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给付年金。
(2)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满期生存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度领取:我们按基本年金金额的五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1
*1153**1153*
2)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度领取:我们按基本年金金额的六十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3)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七)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
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八)保单利益
保单贷款: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下列条件下,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
(1)累计贷款金额最高为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百分之八十;
(2)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合理的浮动确定。
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大于逾期未
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则所欠的贷款及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公布的最新
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若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小于或等于保险单全部贷款及利息,本合同及
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部分还款的,该款项将首先用于偿还累计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尚有保单欠款,则我们将在扣除保
单欠款后给付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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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