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契约居间协议.doc
保险契约居间协议
第一章总则
1.1定义
1.1.1本协议中,“保险”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约定发生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1.1.2本协议中,“居间人”指从事保险居间业务,促成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并从中收取佣金的自然人或法人。
1.1.3本协议中,“委托人”指需要购买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1.1.4本协议中,“保险公司”指与委托人签订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1.2合同依据
1.2.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2.2本协议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1.3合同目的
1.3.1居间人受委托人委托,为其提供保险居间服务。
1.3.2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实现委托人的保险需求。
第二章居间服务内容
2.1居间服务范围
2.1.1居间人应协助委托人了解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
2.1.2居间人应协助委托人选择适合其需求的保险产品。
2.1.3居间人应协助委托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2.2居间服务方式
2.2.1居间人通过电话、网络、面谈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保险居间服务。
2.2.2居间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反馈保险合同签订情况。
第三章居间人权利与义务
3.1居间人权利
3.1.1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保险需求信息。
3.1.2居间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需求,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
3.2居间人义务
3.2.1居间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履行居间职责。
3.2.2居间人应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信息。
3.2.3居间人应按时收取佣金。
第四章委托人权利与义务
4.1委托人权利
4.1.1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保险信息。
4.1.2委托人有权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费率。
4.2委托人义务
4.2.1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保险需求信息。
4.2.2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4.2.3委托人应配合居间人完成保险居间服务。
第五章佣金及费用
5.1佣金
5.1.1居间人按委托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5.1.2佣金的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5.2费用
5.2.1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居间服务费用。
5.2.2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保密条款
6.1保密信息
6.1.1本协议项下,双方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客户信息、财务信息等,均属于保密信息。
6.1.2保密信息不包括公开信息或者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开的信息。
6.2保密义务
6.2.1双方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6.2.2居间人不得利用保密信息从事任何损害委托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活动。
6.3保密期限
6.3.1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仍应遵守本条款的保密义务。
6.3.2保密期限自保密信息知悉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第七章合同的解除
7.1解除条件
7.1.1委托人有权在居间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时,解除本协议。
7.1.2居间人有权在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佣金或费用时,解除本协议。
7.2解除程序
7.2.1一方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7.2.2在解除通知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直至合同解除生效。
7.3解除后果
7.3.1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结算未完成的服务费用和佣金。
7.3.2合同解除后,双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
第八章知识产权
8.1知识产权归属
8.1.1居间人提供的保险产品、技术方案等知识产权,归居间人所有。
8.1.2委托人提供的任何信息、数据等知识产权,归委托人所有。
8.2使用许可
8.2.1居间人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使用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数据等知识产权。
8.2.2委托人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使用居间人提供的保险产品、技术方案等知识产权。
8.3侵权责任
8.3.1居间人若侵犯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3.2委托人若侵犯居间人的知识产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通知和通讯
9.1通知方式
9.1.1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包括信函、电报、传真、邮件等。
9.1.2通知送达的时间以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9.2通讯地址
9.2.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讯地址,包括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等。
9.2.2如通讯地址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事件
10.1.1不可抗力事件指因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