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顺随心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安联附加安顺随心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三十天至七十周岁之间(含七十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
人。
(二)保险期间
自保单生效日起,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您可向我们申请继续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按续
保时年龄、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若我们审核后不
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或继续投保申请。
(三)交费方式
与主险一致
(四)保险计划
本附加合同提供两种保险计划,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险计划予以投保,经我们同意承保
后,您选择的保险计划将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计划一经确认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计划类别保险计划一保险计划二
意外身故及伤残给
含含
付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
保险责任含不含
故及伤残额外给付
交通意外身故及伤
不含含
残额外给付
(五)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和我们约定的保险计划,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
责任:
1、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
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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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
导致伤残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
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及伤残额外给付(仅保险计划一适用)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外,另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
定,并据此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3、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额外给付(仅保险计划二适用)
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或正在以乘客身份乘
坐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外,另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
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对于同一项保险责任下的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们对于该项意外身故
和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项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
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项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保险责任终
止。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