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六.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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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编号:
发包人:承包人:签约地点:签订时间:
精装修施工合同—【附件五】
发包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承包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对项目精装修工程签订本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相应的保修义务,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为主合同中承包人承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及变更洽商内容。
具体保修范围。详见《施工合同》(简称“主合同”)对工程范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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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截止日期为:本工程中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工程部分的质量保修期截止日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的使用年限届满之日;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的工程部分、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以及外门窗框等的质量保修期截止日为:本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后五年届满之日;其他工程部分的质量保修期的截止日为:本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后两年届满之日。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内的项目,承包人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保修完毕。如果不能当时完成的维修工作,承包人须当时提出解决方案及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完毕。
3.3如承包人未在前述时间内到场维修或维修质量不合格或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可随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直接从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维修费两倍金额的费用,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该维修费两倍金额费用的,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前述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自行维修或第三方维修行为,不能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仍应继续对前述维修工程及与此相关的维修项目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保修责任。
3.4因质量问题给予更换/变更产品/变更服务的部分,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的工程部分、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以及外门窗框的保修期自更换/变更完成之日起自动顺延5年;其他工程部分的保修期自更换/变更完成之日起自动顺延2年;保修期或顺延期间内再次发生同类事件的,保修义务及保修责任按照第3.1-3.3条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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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组织验收。
3.6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竣工结算价的5%。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两年届满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异议,在依据本合同扣除相应维修费用或违约金(如有)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至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的50%;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五年届满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异议,在依据本合同扣除相应维修费用或违约金(如有)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剩余质量保修金。
3.7保修实施细则作为保修书的附件,是本保修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保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质量损害赔偿
在保修期限和合理使用年限内(以两者期限较长者为准),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导致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或导致发包人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产生争议或者纠纷的,承包人应积极协调处理,并承担包括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和所有赔偿责任,为弥补发包人名誉、经济等各方面损失,发包人可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当于赔偿金额或索赔金额两倍的款项,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质量保修金返还后出现的上述质量损害赔偿,由承包人直接向受害方或索赔方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还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