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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东财助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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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课程号:课序号:01开课学院:国际经贸学院

一、单项选择题

1、A2、C3、A4、D5、B

6、C7、A8、B9、B(D)10、D

二、多项选择题

1、AC

2、BCD

3、BC

4、BC

5、BD

6、AD

7、AD

8、BD

9、BC

10、AB

三、简答题

1、答:

国际商业(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

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它经历了由通例或一般实践(generalpractice)至习惯性做法(usage)再

至惯例(custom)的演变。依照《国际规约》第38条,所谓国际惯例,是指“作为通例(一

般实践)之证明而被接受为法律者”(asevidenceofageneralpracticeacceptedaslaw)。托夫

则将国际商业(贸易)惯例定义为:“应用非常广泛的,凡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期待着他们的

合同当事人都能遵守的商业习惯性做法和标准构成”。(3分)

国际商业(贸易)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在于它的效力被各国在中予以认可

或接受。如《商》第1条规定:本法无规定的,适用商业习惯法。我国《民法通则》

第142条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3分)

国际商业(贸易)惯例不是由国家机关或间组织制定的,不属于制定法(statute),

但它是法律(Law)的组成部分,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3分)

(另:留学生能对国际商法相关问题清楚地说明自己的理解,酌情给分)

2、答: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的,受托人因第三人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

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委托人的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

同的除外。(3分)

受托人因委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

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其选定的相对人。(3分)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

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

人的抗辩。(3分)

(另:留学生能对国际商法相关问题清楚地说明自己的理解,酌情给分)

3、答:

为保证票据的流通转让,各国票据法都对善意第三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在票据转让中,善

意第三人(受让人)享有优于其前手(让与人)的权利,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2分)

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规定受保护的持票人(protectedholder)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该票据是完整的;(2)他在成为持票人时,对有关票据责任的抗辩

不知情;(3)他对任何人对该票据的有效请求权不知情;(4)对该票据曾遭拒付的事实不知情;

(5)该票据未超过提示付款的期限;(6)持票人没有以、取得票据也没有参与与

票据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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