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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债权出资的可行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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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债权出资的可行性

作为现代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主体的公司,不能在没有资本参与和收集的情况下创建和运行,因此,作为公司资本的早期来源的股东出资制度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出资形式有四种:作为最常见、普通的出资形式,货币出资自无需赘言。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是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特殊背景下的产物。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形式的实物出资,在实践中十分常见。而知识产权的提法则是从93年公司法的“工业产权”在2005年时被改为知识产权。可以说,在最初的法律设置时,债权出资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一种。最初并不为法律所允许。然而,社会生活的需要、经济发展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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