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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_T3252-2021_静脉化疗药物外渗预防及处理技术规范_吉林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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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20

DB22

CCSC05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3252—2021

静脉化疗药物外渗预防及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preventionandtreatmentofintravenouschemotherapy

drugextravasation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

DB22/T3252—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

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曹红十、初喆、彭昳、王海燕、张欣婷、杨静舒、刘素敏、柏文喜。

I

DB22/T3252—2021

静脉化疗药物外渗预防及处理技术规范

1

2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静脉化疗药物外渗的预防和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静脉化疗药物外渗预防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2

3.3

发疱性药物vesicantmedicines

一类能引起皮肤或黏膜起疱、溃疡或坏死的化学药物。

缩略语

应充分掌握所用化疗药物的毒性分类、合理的给药途径和方式,应加强药物外渗的识别能力,

满足化疗方案的前提下,应制定静脉使用计划,选择直径最小、内腔最少、创伤性最小的输液

1

DB22/T3252—2021

5.1.4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化疗药物静脉输注,最大限度地减少机械损伤。

5.1.5应评估和识别化疗药物外渗的风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风险因素如下:

a)

b)

c)

d)

e)

与前臂相比,手部、肘窝和上臂置入部位风险更高。

经外周静脉导管输入抗生素或皮质类固醇。

现患感染。

第二次穿刺同一静脉而留置的外周静脉导管。

无法或难以缓解的疼痛、紧张感或其他不适症状。

f)精神状态或认知能力改变(诸如兴奋、混乱、镇静)。

g)

与年龄有关的血管、皮肤和皮下组织变化。

h)使血管产生变化或血液循环系统受损的疾病。

i)

j)

改变疼痛感觉或抑制炎症反应的药物。

因肥胖、多次静脉穿刺和输液治疗史而难以建立外周静脉通路。

k)外周静脉导管的留置时间超过24小时。

l)选择穿刺的静脉过深或者所使用的导管长度不够。

m)注射或输注的发疱性药物时间过长。

5.1.6每次输液前以及每班次,应观察有无发生外渗的症状和体征。

5.1.7输液前评估血管通路装置通畅性,连续输液期间,应定期评估。

5.1.8输液过程中应加强巡视及宣教,提高对化疗药物外渗的早期识别。

5.1.9应告知患者出现疼痛、发红、肿胀、烧灼感、输液不畅等异常情况报告医护人员。

5.1.10出现化疗药物外渗时,应及时处理、记录、上报等。

5.2.2对于连续输注发疱性药物时,不应使用外周静脉导管。

5.2.3由于中等长度导管有不可检测的外渗风险,需谨慎进行间歇性发疱性药物给药。

5.2.4外周静脉短导管,输注发疱性药物时:

n)静脉推注2ml~5ml药液或每输注5min~10min,应评估并确认血液回流;

o)总输注时间应30min~60min;

5.3.2输注发疱性药物时间>60min或使用便携式输注泵给药时,宜选择CVAD。

5.3.3给药前确保有血液回流,在没有血液回流的情况下,不应给药。

5.3.4输注发疱性药物时,静脉推注2ml~5ml药液或每输注5min~10min,应评估并确认血液回

流。

应确保无损伤针固定在港体内。

2

DB22/T3252—2021

6处理

6.1立即停止药物推注或输注,使用注射器从原导管回抽残留的药物,回抽不到液体时,切勿冲洗。

6.2拔出PVC或PORT无损伤针。

6.3CVAD外渗时应遵医嘱行X线检查确定导管尖端位置,以导管尖端在外渗部位的位置为依据,确定

拔出时机。

6.4评估药物外渗情况,应包含以下项目:

a)确认外渗区域,并标记边界,拍摄该区域的照片,识别组织损伤的变化;

b)观察外渗区域的皮肤颜色、温度、感觉、关节活动和外渗远端组织的血运情况;

c)估算渗入组织的外渗液体量。

6.5根据外渗药物的种类,遵医嘱可使用相应的解毒剂/拮抗剂。

6.6发疱性药物外渗时,应遵医嘱进行局部封闭,封闭时应避免损伤CVAD。

6.7化疗药物外渗发生24h~48h内,宜给予干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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