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 - 副本 (6).ppt
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语言文字不仅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应当使用的,而且也是人民法院五、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第二十九章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原则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享有的审判权限以及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我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3.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一、牵连管辖牵连管辖,是指根据涉外民事诉讼与法院所在地之间存在的一定牵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二、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只能由我国法院管辖,其他外国法院无权管辖。三、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1.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②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④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⑤高级人民法院。2.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②信用证纠纷案件;③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十章涉外送达与期间第一节涉外送达1.依照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邮寄送达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8.公告送达第二节涉外期间一、涉外期间的特殊规定(一)被告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期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二)上诉期间关于当事人的上诉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三)审限无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还是审理第二审涉外民事案件,都没有审限的约束。二、涉外特别期间的特点1.涉外特别期间较长2.答辩期与上诉期可以延长,且适用特殊3.对第一审判决与裁定的上诉期相同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无审限限制第三十一章司法协助第一节司法协助概述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二、司法协助的种类其中既包括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而且也包括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司法协助包括两种,即一般司法协助与特殊司法协助。第二节一般司法协助一、一般司法协助的概念一般司法协助,也可以称为普通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按照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原则互相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其他诉讼行为的制度。二、一般司法协助的途径(一)条约途径(二)外交途径(三)本国使领馆途径三、一般司法协助的程序(一)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协助程序(二)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国家之间司法协助的程序(三)仅有外交关系国家之间司法协助的程序第三节特殊司法协助一、特殊司法协助的概念特殊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制度。二、特殊司法协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