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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课件_.ppt

发布:2025-04-29约1.59万字共10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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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调解协议、调解书及其效力一、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针对其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通过协商达成的诉讼契约。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记入调解笔录或者法庭笔录,再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调解书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二、调解协议的督促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三、调解书的制作与例外如果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内容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四、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羁束力。2.确定力。3.形成力。4.执行力。五、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的生效方式(一)法定生效方式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二)约定生效方式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确定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必等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以后生效,当事人可以共同约定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生效。第五节诉讼和解一、诉讼和解的概念诉讼和解,也称自行和解,属于诉讼上的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行为。二、诉讼和解的程序1.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2.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庭外和解,诉讼程序暂停,和解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法院的审限。3.当事人和解,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协调。人民法院可以派审判辅助人员予以协调,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予以协调,以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三、诉讼和解的法律后果我国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当事人和解后可以选择撤诉,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2)当事人的自认必须针对法律允许自认的事实,而不能针对另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法律、法规、法律的解释。(3)自认必须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4)自认必须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进行。3.诉讼上自认的效力。(1)对自认方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该当事人必须受自认内容的约束,不能再对自认所涉及的事实作出相反的主张。自认一经作出非由于法定原因不得撤回。(2)对对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该对方当事人对自认范围内的事实无须再承担证明责任。(3)对于人民法院的效力。4.自认的撤回。当事人的自认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是可以撤回的:(1)当事人撤回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为受理案件的法官和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的事实。(三)自然规律及定理自然规律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或其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科学性。(四)推定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日常生活的经验从已知的事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的思维活动就是推定。(五)已为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由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既判力,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事实的确认具有终局效力,因此,对于已生效判决中记载的事实,无须当事人加以证明。(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与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七)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公证文书是公证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有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加以证明的法律文书。第五节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性质(一)证明责任的概念我们在理解证明责任的含义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证明责任中的“结果责任”总是与“事实真伪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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