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doc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基本规定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原则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献的规定。
3.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有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告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献。
6.波及构造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查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波及构造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构造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对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重要功能项目的抽查成果应符合有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规定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汇报。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汇报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汇报和有关文献,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第三章地基基础
第一节基本规定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成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到达设计规定的原则。检查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应至少有1点,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有1点。第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扎实水泥桩复合地基,基承载力检查,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查规定期,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第二节特殊性土
5.1.1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规定,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5.4.5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临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4.1.3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少于10m。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不小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第三节桩基础
5.1.3打(压)入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不小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
预制桩桩位的容许偏差(mm)表5.1.3
项
项目
容许偏差(mm)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不小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一样的成桩工艺有不一样的规定,应按本章的各节规定执行。每浇注50方必须有1组试件,不不小于50方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容许偏差表5.1.4
序号
成孔措施
桩径容许偏差(㎜)
垂直度容许偏差(㎜)
桩位容许偏差(㎜)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
±50
<1
D/6,且不不小于100
D/4,且不不小于150
D>1000㎜
±50
100+0.01H
150+0.01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