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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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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加强信

贷业务管理,提高信贷资产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三办法一指引”及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客户包括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以下简

称客户或借款人)。

(一)法人客户是指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作为借款

主体的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字号申请信贷业务的,参照

法人客户相关要求执行。

(二)个人客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内自然人。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信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包括贷款、项目

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

票据承兑、保证、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低风险业务是指银行信用支持或承诺

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以及交存100%保证金(含贷款人认可的国

债、合法银行存款凭单、银行承兑汇票全额押)的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包括受理与调查、审查(含

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环

节,并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进省内农村信民合作联社、农村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行社或贷款人),以及授权经营的营业网点(支行

或部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一节业务受理

第七条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信贷政策

审查客户的主体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资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申

请。受理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准入及客户提交资料。

第八条客户申清。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向贷款人申请信

贷业务,也可以是贷款人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由客户提出

信贷申请。

第九条资格准入。客户经理应通过与客户面谈,了解客户

基本情况,初步判断客户是否符合贷款人基本准入条件:

(一)法人客户

1.借款人依法设立;

2.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4.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

7.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法人客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法管理程序,并

取得相应批准文件;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

定取得相应准入文件;

(3)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

(4)符合项目准入相关标准。

8.贷款人要求其他条件。

(二)个人客户

1.原则上借款人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含)以下,

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借款人年龄加上借款期限不得

超过68岁,低风险业务除外;

2.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3.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有明确、合法信贷资金用途;

6.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贷款人要求其他条件。

第十条客户提交资料。对通过资格准入客户,受理人员

应结合客户类型、贷款用途、经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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