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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总则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01添加标题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02添加标题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03添加标题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04添加标题“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05添加标题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06添加标题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01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02(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03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04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05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06工作的监察执法。
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01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02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03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04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05(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06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07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01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02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03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04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05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06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07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01添加标题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02添加标题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03添加标题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04添加标题有一定的备用系数。05添加标题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06添加标题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01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02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03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04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05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