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学校食堂.pdf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5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食品安全责任制-学校食
堂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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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制-学校食堂
FoodSafetyResponsibility-SchoolCantee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
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
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
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
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
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
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
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
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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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
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
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
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
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
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
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
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
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
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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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
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
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
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
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
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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