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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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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全面加强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

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约谈。

约谈对象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实

际投资人)(二)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市、县级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

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四条约谈内容约谈要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安全机构

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

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

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

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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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第五条约谈分级约谈由

省、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分级组织实施。省级约谈

下列情形由省煤炭局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主持约谈:1、发生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的。2、季度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3、半年

内发生三起般事故的。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二)市、

县级约谈市、县级约谈由市、县两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煤矿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第六条约谈时限约谈原则上在煤矿

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7日内组织进行。第七条约谈

程序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

的相关材料。(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

发送被约谈单位。(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

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

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

约谈人的责任。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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