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948-201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docx
ICS65.020.30B41
备案号:30875-2011DB51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948—2011代替DB51/T948-2009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PreventionandControlNormforHP-PRRS
2011-06-27发布2011-07-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51/T948—2011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免疫 1
5检疫 3
6监测 3
7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 3
8诊断 4
9消毒 5
10无害化处理 6
II
DB51/T948—2011
前言
本标准是DB51/T948-2009《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的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按GB/T1.1-2009《标准化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对规范性引用文件导语进行修订,对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进行编写与表述;
——增加引用标准GB/T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更新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1号)。
——删除“术语定义”中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将第四章“免疫”中,改为4.1“疫苗”,4.2“疫苗使用要求”、4.3“器械及注射要求”、4.4“免疫程序”、4.5“免疫档案”;增加了活疫苗免疫内容。
——将8.1.3“病原学指征”中,新增加灭活苗和活疫苗免疫后的区别判定。
——修订了诊断的结果判定。对8.2“结果判定”的内容进行了重新修改。
——简化了第10章“无害化处理”内容。改为按“按GB16548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于2009年6月2日首次发布。2011年1月27日第一次修订。原标准DB51/T948-2009于2011年1月27日废止。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勇、张东、毛光琼、陈代平、陈斌、李金海、罗毅、李春、邢坤、
邓永强、刘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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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948—201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检疫、监测、样品的采集、保存、运送、诊断、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NY/T541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第2号令《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1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农业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农业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highpathogenicityPorcinereproductiveandrespiratorysyndrome,HP-PRRS
由动脉炎病毒科动脉炎病毒属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PRRSV)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致死性高的传染病,又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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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948—2011
4.1疫苗
4.1.1对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进行强制免疫或紧急免疫。
4.1.2疫苗的运输和贮藏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4.1.3灭活疫苗应在2℃~8℃避光贮藏。4.1.4活疫苗应-15℃冷冻存储和运输。4.2疫苗使用要求
4.2.1灭活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详细记录生产企业、疫苗批号和有效期,如发生包装破损、破乳分层、颜色改变等现象的疫苗不得使用。
4.2.2灭活苗在使用前应保持真空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