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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厂动火制度.pdf

发布:2025-04-24约3.2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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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厂动火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防止动火作业中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

动火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3.相关文件和术语

3.1相关文件

3.1.1GB50016-20X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1.2GB6222-20XX《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1.3《XX省消防条例》

3.1.4HG23011-20XX《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3.2相关术语

3.2.1动火作业

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

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XX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

乙类的区域。

3.2.3动火单位与禁火单位

动火单位:即动火施工单位,指从事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

禁火单位:动火作业所在区域、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

4.动火作业的等级划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运行中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易燃

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输送的主体设备及管道,地下液压站及储油

量10立方米以上地上液压站的液压主体设备与油路管道,人员密集

场所,重要通讯枢纽,技术中心档案室及其它特殊危险部位的临时性

动火作业。主要包括:

4.1.1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煤气引风机、煤气放散塔、煤气发生炉、

TRT、煤气除尘设备、煤气排水器、煤气水封等煤气设备的本体及管

道。

4.1.2制氧机、氧压机、氧气储罐等氧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

4.1.3提氢气设备、氢压机、氢气储罐等氢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

4.1.4空分设备。

4.1.5丙烷气汇流排及管道。

4.1.6苯、氨、焦油等易燃易爆化工品的提取设备、储罐本体及管道。

4.1.7煤粉制备、储存、喷吹设备本体及管道。

4.1.8地下液压站与储油量10立方米以上地上液压站的液压油泵、油

箱、过滤器、阀台等液压设备本体及油路管道。

4.1.9宾馆、医院病房、教学楼、幼儿园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

密集场所。

4.1.10新闻中心、信息中心机房、通信站等重要通讯枢纽。

4.1.11技术中心档案室。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运行中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易燃

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输送的设备及管道的附属设施,易燃易爆场

所,库房,重点防火单位(部位)院内,变配电系统,主控室,特殊

危险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液压站及轧机液压、润滑系统的临时性动火作

业。主要包括:

4.2.14.1中1-7条规定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

煤粉等设备的附属设施。

4.2.2煤气加压站,煤气混合站,煤气风机房,TRT机房,制氧机房,

氧气调压站,氧气储罐区,制氢站,氢压机房,氢气储罐区,丙烷气

站,煤粉制备区域,焦炉地下室,苯、氨、焦油的制取、储罐区域,

天然气站,液化气站,油库,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

4.2.3所有库房。

4.2.4煤气柜、炼铁焦化区、气体公司、学校、医院、幼儿园、印刷

厂、服装厂、煤场等重点防火单位(部位)院内。

4.2.5变配电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电缆通廊、电缆桥架等变配

电系统。

4.2.6各主控室内。

4.2.7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液压站及轧机液压、润滑系统。

4.3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所有临时性动火作业。

4.4固定动火(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在固定地点(非禁火区域)进行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相关人员职责

5.1动火项目负责人

由动火单位指派,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动火

安全措施,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

准动火。

5.2动火现场负责人

由施工单位和禁火单位双方人员组成,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动火人、监

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动火作业结束后,组织检查

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3动火人

应持证上岗,必须服从动火现场负责人与监火人的指挥。待审批手续

齐全、具备安全动火条件,经动火现场负责人允许后方可动火。对审

批手续不齐全或不具备安全动火条件的,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部门

报告。

5.4监火人

由动火单位与禁火单位双方人员组成,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

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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